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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藥目錄管理辦法浮出水面

基藥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開始征求意見。意見明確:國家基藥包括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目錄、中藥目錄和兒童藥品目錄等;調整的品種和數量將考慮6方面因素;5類藥品不納入目錄遴選范圍;三種情形將被調出;目錄將定期評估、動態管理,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11月15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就《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4日。

此前(2020年11月16日),國家基藥目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討論會上,就預判了2021年基藥調整的五個重點考慮方向:

1、傳染病方面用藥;

2、慢病以及癌癥、腫瘤轉慢病用藥;

3、常見疾病用藥;

4、以疾病為主導方向,確實患者無藥可用,需要對癥治療的,要選擇最合適的一范圍;

5、主要看產品價值,臨床終點指標的改善,能夠使患者的長期生命質量能夠得到提高,以能治愈為標準。

而本次修訂草案中對于調整的品種和數量考慮了六方面因素,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哪些品種將納入,哪些品種將調出基藥目錄?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堅持定期評估、動態管理,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

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我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我國疾病譜變化;

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藥品使用監測和臨床綜合評價;

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

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臨床診療指南、疾病防控規范發生變化,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的;

根據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或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基本藥物的定義,明確基藥的功能定位

基本藥物是指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適應現階段基本國情和保障能力,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可公平獲得的藥品。

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根據藥品臨床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對基本藥物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基本藥物目錄管理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基本藥物遴選按照“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應、優先使用、保證質量、降低負擔”的功能定位,堅持中西藥并重、臨床首選的原則,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

基藥目錄包括:化藥和生物制品、中藥、兒童藥品

國家基本藥物包括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目錄、中藥目錄和兒童藥品目錄等。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兒童藥品主要依據兒童專用適用藥分類。

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或批準文號的藥品,以及按國家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除急(搶)救用藥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藥品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藥采用藥品通用名稱。

下列藥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范圍:

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

主要用于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以及納入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目錄的;

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

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國家基藥工作委員會由12部委組成,國家衛健委起草遴選方案,擬定遴選規則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各環節重要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國家疾控局和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等組成。

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和制度實施的具體事項。

依照國家基本藥物遴選管理的原則,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組織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專家庫,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專家庫主要由醫學(含公共衛生)、藥學(含中藥學)、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藥品監管、藥品生產供應管理、醫療保險管理、衛生管理和價格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國家基本藥物的咨詢和評審工作。

國家衛生健康委依法起草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工作方案,擬訂具體的遴選規則,依法征求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按程序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程序分為五步

(一)從國家基本藥物專家庫中,分別隨機抽取專家成立目錄咨詢專家組和目錄評審專家組;

(二)咨詢專家組根據疾病防治和臨床需求,經循證醫學、藥品臨床使用監測、藥物經濟學等對藥品進行技術評價,提出遴選意見,形成備選目錄;

(三)評審專家組對備選目錄進行技術論證和綜合評議,形成目錄初稿;

(四)目錄初稿送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形成目錄送審稿;

(五)送審稿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后,按程序報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外發布并組織實施。

中藥飲片的基本藥物管理暫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中藥飲片價格、采購、配送、使用和支付報銷等政策規定執行。

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的供應保障與配備使用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執行。

對于因更名、異名等原因需要對國家基本藥物品種、劑型規格等目錄歸屬進行認定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程序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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