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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需要注意哪些點?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聯合發文,下發《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今兒我們說一說哪些需要關注的點: 一、結果互認不包括醫師診斷結論 其中第二條明確說明了“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檢查結果是指主要檢查檢驗的圖像或數據信息。 二、開展互認的檢查檢驗項目需經過質量評價后方可使用 在互認規則中,規定互認標識也有等級差別:國家級、地區級、區域級。而要達到相關級別需要向該級別質控組織申請參加該類級別質量評價,合格通過后方可標注。標注內容如以“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 三、對具有互認標識的檢查項目需重新檢查的,列出了具體情況 (一)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 (二)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 (三)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 (四)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 (五)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 (六)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 四、可開設獨立檢查檢驗門診 對于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開設檢查檢驗門診,由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或醫學檢驗、病理專業執業醫師出診,獨立提供疾病診斷報告服務。 五、互認的檢查檢驗項目每年參加質評頻次的規定 明確了對于已標注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項目參加相應質量評價的頻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預計今后各省市此類質評頻次會更加頻繁。 六、互認項目今后將可能成為評定醫保定點機構的標配 第三十一條規定“鼓勵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醫療機構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作為醫保定點機構評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