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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新政來了!作者|車麗 來源|央廣網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進行時》報道,為確保**醫保談判藥品順利落地,**醫保局和**衛健委日前聯合發文,要求建立完善**醫保談判藥品的“雙通道”管理機制。這意味著,在談判藥品進入醫保目錄后,醫保參保患者可以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獲得,滿足談判藥品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納入醫保支付機制。國談藥品落地“**后一公里”如何更好地實現? **醫保局和**衛健委聯合出臺的《關于建立完善**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從分類管理、遴選藥店、規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等7方面對“雙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從**層面,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醫保藥品的供應保障范圍,并實行與醫療機構統一的支付政策。**醫保局醫藥服務管理司司長黃華波表示:“主要是為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分布廣泛、市場化程度高、服務靈活的優勢,將其納入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范圍,與醫療機構形成互補,增加藥品供應渠道和患者的用藥選擇,提升談判藥品服務的質量,努力解決好患者買不到醫保目錄內談判藥品的問題。” 越來越多符合條件的零售藥店將被納入醫保定點。患者可以自己選擇是在醫療機構,還是在零售藥店購買所需藥品,將很大程度上方便患者就近買藥。**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監察專員郭燕紅表示,強調臨床規范合理使用,督促醫療機構及時按需配備。“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談判藥品,不能以費用總控、藥占比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合理使用;臨床科室對談判藥品有需求的,要向所在醫療機構提出申請,醫療機構根據臨床申請情況及時召開藥事管理會議;對于臨床急需的談判藥品,要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適當簡化引進流程,進一步提高可及性,確保患者用得上談判藥品。” 近幾年,通過醫保談判大幅度降低了談判藥品的價格,并落實到臨床應用。郭燕紅表示,以談判抗癌藥為例,自2018年**醫保局**談判以來,**衛生健康委加大力度、多措并舉,推進談判抗癌藥的落地使用,并建立起覆蓋全國1400多家醫院的監測網絡。“監測結果顯示,2020年監測網醫院配備談判抗癌藥的平均品種數較2019年增加約15%。其中,2018年談判的17種抗癌藥在醫院的配備量大幅度增長,2019年每家醫院平均采購量,較2018年增長455.3%;2020年平均采購量,較2018年增長450.8%。抗癌藥的臨床可及性在不斷提高。”她說。 對患者而言,醫保“雙通道”能夠讓患者在適宜的機構適時拿到治療所必須的藥品。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高級經濟師陳昊看來,對于藥品生產企業,“雙通道”政策也保證了相關企業在產品談判合同契約條件下的相關權益。他說:“談判產品不必擠醫院準入這根獨木橋,而能夠以更多元化的方式在社會藥房及時落地并獲得醫保基金支付。‘雙通道’政策無疑擴大了醫保談判藥品的受益面,也提升了這些價格相對高昂的特殊藥品的可及性。” 改革前,大部分藥品是先進醫院后進醫保,藥品有時間經歷廣泛使用、專家認可的過程。改革后,部分藥品先進醫保再進醫院,客觀上造成了部分藥品進院速度達不到群眾預期。黃華波表示,指導意見的出臺,標志著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機制朝多元化方向邁出了一步,對破解談判藥品“進院難”將產生重要影響,“將指導各地醫保部門加強與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盡快落實指導意見相關的要求。切實加強基金監管,防范風險,確保基金的**。繼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的監測,配備機構名單的發布等方面的工作,千方百計提升談判藥品供應保障的水平,更好滿足廣大參保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 附:《**醫保局 **衛生健康委關于建立完善**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 向上滑動閱覽 《**醫保局 **衛生健康委關于建立完善**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 一、分類管理,提升供應保障水平 綜合考慮臨床價值、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等因素,對談判藥品施行分類管理。對于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種,要及時納入“雙通道”管理。將談判藥品“雙通道”供應保障情況納入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范圍,明確藥品供應主體和責任,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按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定點零售藥店按供應能力和協議要求規范配備。 二、明確藥店遴選程序,動態調整 發揮定點零售藥店分布廣泛、市場化程度高、服務靈活的優勢,與定點醫療機構互為補充,形成供應保障合力。各地醫保部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遴選標準和程序,將資質合規、管理規范、信譽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滿足對所售藥品已實現電子追溯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退出機制,適度競爭、有進有出、動態調整。 三、規范使用,確保** 建立藥品質量**全程監管和追溯機制,落實存儲、配送、使用等環節**責任,確保“雙通道”談判藥品質量**。對儲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藥品,要遴選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機構承擔儲存、配送任務。鼓勵探索通過購買商業**等市場化手段,建立藥品質量風險防范和經濟補償機制。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守臨床用藥管理政策和規范,保證用藥**。 四、完善支付政策,確定適宜的保障水平 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施行統一的支付政策。對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可探索建立單獨的藥品保障機制。要根據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補償水平等情況,確定適宜的保障水平。結合談判藥品使用情況,合理調整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在確保基金**的前提下,施行單獨支付政策的藥品,可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控制范圍。納入“雙通道”管理和施行單獨支付的藥品范圍,原則上由省級醫保行政部門按程序確定。 五、優化經辦管理服務,提升群眾獲得感 堅持便民利民原則,鼓勵具備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開展預約就診、送藥上門等服務。讓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醫保、大病**、醫療救助服務,大力推進“雙通道”一站式結算。在有效管控風險的基礎上,穩妥推進將“雙通道”談判藥品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范圍。 六、強化監管,防范風險 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部署處方流轉中心,連通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保證電子處方順暢流轉。以處方流轉為核心,落實“定機構、定醫師、可追溯”等要求,實現患者用藥行為全過程監管。完善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引入智能監控,嚴厲打擊“雙通道”領域套騙取醫保資金的行為。加強“雙通道”用藥費用和基金支出常規分析和監測,及時調整完善監管政策措施,確保基金**。 七、加強領導,扎實推進 建立“雙通道”管理機制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醫保、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細化措施、夯實責任,嚴格按照本意見要求,提升談判藥品供應保障水平。要科學制定實施方案,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統籌做好“雙通道”管理機制與門診統籌、支付方式改革、帶量采購、異地就醫等政策的銜接。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合理引導公眾預期,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積極開展政策措施落地情況監測,做好應急預案,妥善處理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平穩推進,落地見效。 編輯:小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