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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醫保局:所有耗材必須線上集采來源: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公告 6月15日,四川省發布了業內關注已久的有關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工作的規范文件《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規范開展藥品和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本次文件看點如下: 嚴禁任何形式的線下采購,醫用耗材(含體外,下同)的集中采購類別按《四川省醫藥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川醫保規〔2021〕10號)的規定執行。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聯動參考價以下與醫藥企業自主議定采購價格,并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優先采購價格相對更低的產品。 醫院主動備案采購醫用耗材的采購總金額不得超過年度醫用耗材采購總金額的5%。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20〕62號)要求,省醫保局正抓緊建設新的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新藥械采購平臺),并即將投入使用。 同時,省紀委監委、審計廳近期陸續向我局通報了一批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線下采購、高價采購藥械及拖欠藥械采購貨款的違規行為,要求我局督促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藥械采購平臺全品種全類別采購藥械,進一步凈化藥械集中采購生態。為切實抓好有關文件精神貫徹落實,糾正藥械集中采購領域違規行為,現就規范我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械集中采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01 嚴禁任何形式的線下采購。 新藥械采購平臺正式投入使用后,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用藥械必須全口徑通過新藥械采購平臺進行采購,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規避或變相規避平臺采購。其中,醫用耗材(含體外診斷試劑,下同)的集中采購類別按《四川省醫藥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川醫保規〔2021〕10號)的規定執行。 四川省醫藥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所指醫用耗材包括高值醫用耗材、低值醫用耗材和體外診斷試劑。依據**醫療保障局醫用耗材分類編碼制定我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目錄(目錄另文公布),優先將我省原陽光掛網的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神經外科、電生理類、起搏器類、體外循環及血液凈化、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補片、醫用高分子材料、超聲刀頭等)等10大類39亞類高值醫用耗材,、注射器等2大類低值醫用耗材,除清洗液外的**體外診斷試劑納入我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范圍。后續根據臨床需要,動態調整集中采購目錄,逐步將全省醫藥機構所需醫用耗材**納入省藥械采購平臺進行采購。 分類采購方式和動態調整機制 1.落實帶量采購。一是**統一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的,執行**規定。二是對臨床用量較大、采購金額較高、臨床使用較成熟、競爭較為充分的醫用耗材品種,分批次開展省級、省際和省內聯盟化等多層次的帶量采購。 2.實施價格聯動采購。將屬于我省集中采購目錄內且有外省**低參考價的醫用耗材納入價格聯動采購。 聯動參考價原則: (1)新增補產品生產企業申請掛網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申報產品有5個以上外省集中采購掛網價或中標價。②申報產品須如實填報該產品近三年內的外省**低參考價,取**低參考價作為聯動參考價。 (2)新增補產品沒有外省集中采購掛網價(中標價)或集中采購掛網價(中標價)省份不足5個的產品,暫納入備案采購管理。 (3)已掛網產品產生**新外省**低參考價,申報企業須在該價格公布后30天內向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藥招中心)提交價格信息。 采購方式:鼓勵全省醫藥機構在聯動參考價以下與醫藥企業自主議價采購。 價格監管要求:醫藥機構采購同一產品價格不應高于聯動參考價、本機構發生實際采購交易以來的**低采購價、該產品上月末全省醫藥機構采購平均價等以上三項價格中的任一價格。 3.規范備案采購。對現有掛網產品無法替代的臨床必需或應急需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搶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種等)且屬于我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目錄,但尚未納入帶量采購和價格聯動采購范圍的產品,通過**創新特別審批程序并獲得注冊或備案的創新產品,醫療機構或生產企業可隨時申報,省藥招中心審核后及時予以掛網。 備案管理要求: 一是定期對備案采購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對采購價格異常或采購量異常增長的品種,納入重點監控并提交相關管理部門。 二是對備案采購產品進行數量控制,備案采購醫用耗材總金額不得超過本醫療衛生機構年度醫用耗材采購總金額的5%。 三是動態調整備案采購產品。醫療機構申報的備案產品和創新產品在備案期間達到價格聯動掛網條件后,醫藥企業應在30天內按照價格聯動掛網要求申報納入價格聯動掛網管理。 (從此前發布的采購公告來看,四川省可價格聯動的省份有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海南、西藏8省(區)醫療保障局) 02 嚴格執行集中采購價格政策。 實行帶量采購的藥品,各級醫保部門對醫療機構超“紅線價格”采購行為進行重點監測;實行價格聯動采購的醫用耗材,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采購同一產品的價格,不得高于聯動參考價、本省**高參考價、本機構發生實際采購交易以來的**低采購價、該產品上月末全省醫藥機構采購平均價中的任一價格。 03 堅持采購質優價廉的藥械。 對實行價格聯動采購的藥械,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聯動參考價以下與醫藥企業自主議定采購價格,并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優先采購價格相對更低的產品;對明顯超過同品種同類別藥械全省平均采購價格且金額較大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保部門將對其藥械采購情況進行重點監測,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04 嚴格規范藥械備案采購行為。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按規定向新藥械采購平臺提出備案采購申請,且需在備案通過后30天內完成平臺采購。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控制備案采購的品種和類別,備案采購藥品的采購總金額控制在年度藥品采購總金額的1%以內,備案采購醫用耗材的采購總金額不得超過年度醫用耗材采購總金額的5%。 05 規范填報藥械集中采購信息。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須在新藥械采購平臺如實填報采購藥械的產品信息和價格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或配合醫藥企業申報虛假信息。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因誤報醫用耗材采購信息需要進行修改的,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四川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采購價格修改程序的通知》(川藥招〔2019〕44號)規定執行。 06 嚴格落實貨款結算管理規定。 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須嚴格按照《四川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川醫保規〔2020〕9號)規定進行結算。實行非帶量采購的,須在交貨驗收合格后30天內支付貨款;實行帶量采購的,超出約定采購量的貨款按非帶量采購執行;嚴禁先交貨使用、后平臺補錄,嚴查各類變相拖欠藥械采購貨款行為。 深化藥械集中采購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和強力推動的一項改革任務,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聚焦目標、真抓敢抓,切實指導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開展藥械采購,嚴查線下采購、高價采購、拖欠貨款等違規行為,并將相關違規行為納入醫保總額控制、醫保信用評價、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等工作進行考核,對違規金額較大或拒不整改、屢改屢犯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END 編輯:小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