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人疑心患癌在醫院墜樓自殺后家屬索賠 法院:醫院并無不當來源|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日前,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張三(化名)在醫院等待診斷結果時,因疑心自己患上癌癥,翻越窗戶攀爬到醫院門診大樓9樓跳下自殺身亡,其家屬將涉事醫院告上法庭,請求判決醫院存在不當醫療行為和未盡**注意義務,要求進行賠償。魏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張三因患胃病多年,多次尋醫就診未愈,于2020年7月17日前往某醫院就診,經醫院檢查為(胃竇)黏膜慢性炎。張三懷疑自己得了胃癌,為進一步查明病因,醫生建議其作進一步檢查,張三同意進一步檢查后,醫院對其進行了胃竇黏膜活檢。 次日,張三在檢查結果未出來前便前往醫院查詢自己檢查報告,但未能取得檢查結果,張三懷疑自己得了胃癌,由此情緒失控,產生自殺念頭。張三攀爬到門診大樓外墻,想要跳樓自殺,醫院發現張三站于該院門診大樓9樓外檐后,立即報警并組織人員進行救援、勸導、安撫工作,同時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員進行救援。 但張三情緒異常激動,在反復勸說無效后,張三從高處墜落至地面,醫院立即對其進行搶救,但張三多發墜落傷,呼吸心跳驟停,搶救無效臨床死亡。 張三家屬認為醫院存在疾病誤判并夸大病情的不當醫療行為,導致張三深信自己患有胃癌從而輕生,同時認為醫院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張三跳樓自盡,將醫院訴至法院。 涉案醫院辯稱,醫院對張三的診斷符合醫學常規,在張三有自殺行為后也進行了積極勸導、救援,并在張三高空墜落后積極進行了搶救,醫院盡到了救援勸導和搶救的責任。 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三墜樓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醫院所進行相關醫學檢查和病理診斷符合醫療常規,并無不當,不能證明醫院具有過錯。 而張三系成年人,具有自身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卻因自我猜疑上至門診大樓9樓,翻越到外墻檐跳樓致死,醫院門診大樓9樓電梯間也裝有限位器,醫院在發現張三后,也立即組織勸導救援工作,并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急救人員進行救援,在勸導后,張三仍跳樓自殺,張三死亡系自身意志行為所致,醫院難以防范,且在張三墜落后立即進行了搶救,醫院盡到了救援勸導和搶救的責任。所以張三墜樓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故一審、二審均駁回原告訴求。 法官釋法 醫院作為社會公共醫療機構,具有承擔法律所規定的**保障義務,但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所應當承擔的**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內,且與其診療服務有關。要求醫療機構承擔排除患者自殺一切條件的**保障義務,則超出了合理限度。 END 編輯:小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