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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客戶關愛 >>行業新聞 >>政策法規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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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②


第五十三條對國內尚無同品種產品上市的體外診斷試劑,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的臨床需要,可以自行研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本單位內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和醫療器械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或者備案、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

第五十六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之間轉讓在用醫療器械,轉讓方應當確保所轉讓的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轉讓過期、失效、淘汰以及檢驗不合格的醫療器械。

第五十七條進口的醫療器械應當是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已注冊或者已備案的醫療器械。

進口的醫療器械應當有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簽。說明書、標簽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在說明書中載明醫療器械的原產地以及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的我國境內企業法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沒有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簽或者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口。進口的醫療器械應當在**醫療機構內用于特定醫療目的。

禁止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

第五十八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口的醫療器械實施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進口醫療器械的注冊和備案情況。進口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通報進口醫療器械的通關情況。

第五十九條出口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醫療器械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

第六十條醫療器械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以經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夸大、誤導性的內容。

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并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暫停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的醫療器械,在暫停期間不得發布涉及該醫療器械的廣告。

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不良事件的處理與醫療器械的召回

第六十一條國.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時進行收集、分析、評價、控制。

第六十二條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配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不良事件監測機構和人員,對其產品主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調查、分析、評價、產品風險控制等情況。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協助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對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開展不良事件監測;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權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網絡建設。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應當加強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監測,主動收集不良事件信息;發現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報告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調查、分析、評估,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應當公布聯系方式,方便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等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第六十四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評估結果及時采取發布警示信息以及責令暫停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組織對引起突發、群發的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并組織對同類醫療器械加強監測。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的不良事件監測有關情況。

第六十五條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開展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調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主動開展已上市醫療器械再評價:

(一)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對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有認識上的改變;

(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估結果表明醫療器械可能存在缺陷;

(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根據再評價結果,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進行改進,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變更或者備案變更。再評價結果表明已上市醫療器械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主動申請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取消備案;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未申請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取消備案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取消備案。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估等情況,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開展再評價。再評價結果表明已上市醫療器械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應當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取消備案。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及時公布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和取消備案情況。被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取消備案的醫療器械不得繼續生產、進口、經營、使用。

第六十七條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發現生產的醫療器械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和消費者停止經營和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醫療器械,采取補救、銷毀等措施,記錄相關情況,發布相關信息,并將醫療器械召回和處理情況向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器械受托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發現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通知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并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和通知情況。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認為屬于依照前款規定需要召回的醫療器械,應當立即召回。

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規定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國.家建立職業化專業化檢查員制度,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加強監督檢查,并對下列事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是否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二)質量管理體系是否保持有效運行;

(三)生產經營條件是否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

第七十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抽取樣品;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醫療器械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監督檢查予以配合,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隱瞞、拒絕、阻撓。

第七十一條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使用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醫療機構,查閱、復制有關檔案、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十二條醫療器械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采取告誡、責任約談、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對人體造成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器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采取責令暫停生產、進口、經營、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并發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七十三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的抽查檢驗。抽查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抽查檢驗結論及時發布醫療器械質量公告。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型醫用設備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發現違規使用以及與大型醫用設備相關的過度檢查、過度治療等情形的,應當立即糾正,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四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未及時發現醫療器械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督管理區域內醫療器械安.全隱患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醫療器械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醫療器械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被約談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整改。

第七十五條醫療器械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方可對醫療器械實施檢驗。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醫療器械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進行,并支付相關費用。

當事人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部門在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承擔復檢工作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應當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檢結論。復檢結論為**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相關檢驗項目只有一家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的,復檢時應當變更承辦部門或者人員。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第七十六條對可能存在有害物質或者擅自改變醫療器械設計、原材料和生產工藝并存在安.全隱患的醫療器械,按照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可以使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使用補充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得出的檢驗結論,可以作為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認定醫療器械質量的依據。

第七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醫療器械廣告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第七十八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通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依法及時公布醫療器械許可、備案、抽查檢驗、違法行為查處等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建立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依法加強失信懲戒。

第七十九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聯系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等部門接到與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有關的咨詢,應當及時答復;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答復。對咨詢、投訴、舉報情況及其答復、核實、處理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保存。

有關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等部門對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十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修改本條例規定的目錄以及與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有關的規范,應當公開征求意見;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專家、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消費者、行業協會以及相關組織等方面的意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三條在申請醫療器械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不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撤銷行政許可,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予以收繳或者吊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向社會公告單位和產品名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未經備案的第.一類醫療器械;

(二)未經備案從事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

(三)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應當備案但未備案;

(四)已經備案的資料不符合要求。

第八十五條備案時提供虛假資料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向社會公告備案單位和產品名稱,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符合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

(二)未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影響產品安.全、有效;

(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

(四)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或者暫停生產、進口、經營后,仍拒不停止生產、進口、經營醫療器械;

(五)委托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或者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管理;

(六)進口過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過的醫療器械。

第八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為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醫療器械,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收繳其經營、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醫療器械,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

(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

(三)未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標示要求運輸、貯存醫療器械;

(四)轉讓過期、失效、淘汰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在用醫療器械。

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二)從不具備合法資質的供貨者購進醫療器械;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四)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

(五)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未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或者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不予配合;

(六)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未按照規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風險管控計劃并保證有效實施;

(七)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執行產品追溯制度;

(八)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經營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未按照規定告知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九)對需要定期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檢查、檢驗、校準、保養、維護并予以記錄,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確保醫療器械處于良好狀態;

(十)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妥善保存購入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原始資料。

第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暫停相關醫療器械使用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依法責令相關責任人員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人員執業證書,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

(三)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大型醫療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的信息記載到病歷等相關記錄中;

(四)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發現使用的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檢修,或者繼續使用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

(五)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違規使用大型醫用設備,不能保障醫療質量安.全。

編輯:黃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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